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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認為尤姓司機員明知關閉 ATP ,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但他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 ATP 打開,確實有業務過失。
尤姓司機供稱,列車自瑞芳站起,發現列車動力異常,且車上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一樣,他未再次查看車速儀表,便自行拉刻度控制車速在 82 至 83 公里左右。
不過經法院調查,從依卷附車速表可知,事故前的 16 時 45 分,車速急速攀升,「於 46 分達 120 公里, 47 分時達 140 公里,至 48 分仍為 140 公里,旋即肇事」。
法院認為,尤姓司機員關閉 ATP ,失去自動偵測、煞車的輔助,且知道有月台大彎道,更應提早進行因應舉措,但他近月台彎道時才急煞,導致列車翻覆,造成嚴重死傷,過失嫌疑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