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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說,各委員會的召委排案權,當然尊重,問題是,現在這個時間點,社會上對於宗教團體如何管理,已經有共識了嗎?何況離選舉只剩下一個月,任何議題的理性辯論,最後都會流於政治口水,有需要為了一部毫無社會共識的法律,再一次引起整個台灣的紛擾嗎?
柯建銘並舉出在這部「宗教基本法」內,幾條高度爭議的條文為例,如第十條的「聖俗分離原則」,此條文看似維護了宗教團體的特殊與自主性,實際上卻形同讓這些宗教團體成為台灣社會的「法外之地」,又如第十三條的「宗教自主權」,限制政府不得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在根本上就違背了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任何人都必須先是國民,才是宗教團體,然而此法卻公然的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甚為不妥。
柯建銘指出,此外,還有像第二十七條,關於宗教用地的管理,排除國土計畫法、消防法、土地法等法律限制,美其名為尊重宗教自由,實際上卻讓有心人士可以藉宗教之名,行任意開發之實,這難道是勸人為善的宗教,希望看到的結果嗎?
柯建銘表示,宗教團體對於台灣社會的重要性,不言可喻,也正因為如此,民進黨團希望在這個議題上,能夠有更充分的時間與空間,來形成整個社會對於宗教團體規管的共識,並不願意在這個時間點就草率的審議法案,更不願見到許多台灣人民精神上寄託的宗教,因為法案審議的過程中產生的紛紛擾擾,而被抹黑被汙名化,這絕對不是台灣之福,更是「愛之適足以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