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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瑞蘭說,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明定行政機關送達行政文書時,如果民眾已向該機關陳明「特定地址」,就應優先向該地址寄送;增訂如民眾向機關陳明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也應優先送至該信箱;若沒有陳明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才送至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
目前這個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中,法務部希望修法後能達到便民又減少訴訟目的,至於是否有單一窗口受理一次更正收件地址,法務部表示還在研議中。(編輯:李亨山)1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