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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
如果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但若中獎的獎金或獎品稅額超過2000元、即價值達20010元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至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不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 ,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獎金或獎品時, 按中獎價值扣取20%稅款,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