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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類似糾紛發生,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二房東雖不違法,但必須遵守《民法》443條規定,新房客在租屋前,可要求二房東出示原始租約、屋主轉租同意書,確認二房東有無資格出租及合約是否有「不得轉租」等字樣,若未經允許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屋主有權終止契約;同時需留意自己與二房東的租約使用範圍、日期,不應超過二房東與原房東的租約約定,且要注意租金金額和繳納方式。
劉韋德進一步表示,如果房客發現二房東未經屋主同意,偷偷擅自出租,而且導致被迫搬離,房客可依《民法》主張二房東債務不履行,提出民事求償;若二房東謊稱已經得到屋主同意,還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