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然而,到了新公司的第二天,主管卻叫原 PO 至小房間,接著支開所有同事,向她坦言「昨天你下班後我問過同事,她們都覺得你給人很大的距離感,最主要是因為你的眼神看起來好像能看穿一個人,很犀利!同事會不敢跟你互動,你沒有被別人說過嗎?」主管更表示「我想工作是要長期的,所以....做到中午可以嗎?不好意思......」,接著就拿出離職書交給原 PO 。
當下女網友當場愣住,她心想「昨天不是跟第一次見面的同事有說有笑嗎?早上不是還一起外出辦公開開心心嗎?然後不是約了一起吃飯,同事們都很熱心教導我帶著我嗎?」由於理由難以接受,原 PO 也試著挽回,而主管就回應「當然我也可以讓你繼續嘗試做下去啊!公司不會缺這些薪資,但重點是你早晚會承受不住在職場被孤立而離職,與其到時候不愉快的離開,不如現在帶著資遣單還可以領失業補助。」
主管的言論,也讓原 PO 下定決心簽下離職單離開。但之後,女網友透露,同事私底下跟她坦白,是因原 PO 為身障身分,走路時會有一拐一拐的情況,主管表示「之前面談時我走路看起來沒有那麼嚴重,這樣有損公司形象(工作需外出見客戶)」。這樣的真相,也讓她無奈直呼「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也是第一次遇到啊⋯⋯」。
貼文一曝光後,就引來不少網友討論,許多人一看都氣憤直言,「什麼鬼啦!居然被邀過去然後被資遣....而且這什麼鬼理由...」、「鐵定是因為走路的關係,超級過分耶!如果只是因為眼神這種原因不是面試的時候已經見過面了嗎?希望你心裡不要太受傷,就重新找工作吧!」、「好傻眼⋯要資遣什麼理由都有」。
若民眾遇到無故解雇的情況,勞動局提醒,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12 條規定之情事,則解僱應屬違法。如雇主係依該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自應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係主張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尚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編輯:陳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