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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為,張韶涵終止合約並無不法,僅判決她須返還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張韶涵須賠償福茂唱片支出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青田、福茂均不服,因此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一審。高院更一審審理時,青田變更請求張韶涵賠償151萬元、福茂則是請求賠償600萬6千餘元。更一審今判決,張韶涵須再賠償福茂唱片409萬2716元,仍可上訴。
而針對此判決,福茂唱片表示:「對於今日法院做出張韶涵應賠償福茂唱片的判決,福茂唱片表達非常尊重!也感謝法院對業界倫理的肯定!」並提到,他們一直都很珍惜與藝人之間的情誼,也希望雙方若有意見應該要好好溝通,非不得已不希望由訴訟解決,「當初福茂唱片之所以會進行訴訟,初衷只是想要維護業界倫理,對事不對人!既然法院已經做出張韶涵應該賠償的判決,我們認為已達到了當初的目的。這個訴訟案已經進行了非常久,我們希望這是最終判決了,如果張韶涵小姐不再提起上訴,我們也不會再有其他要求!最後,祝福張韶涵小姐在業界再度大放異采。」
而收到判決後,張韶涵也在臉書發文提到:「權利不是別人施捨的,是靠自己爭取。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