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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黃姓負責人疑似於109年7月前,陸續自不詳管道取得大陸及越南等地製造之一般(非醫用)口罩後,以仿冒「真○優」商標印製口罩外盒,並虛偽標記「三層醫護防塵口罩(MEDICAL MASK)、CNS14774、台灣優良精品(意指台灣製)」字樣,裝入上述非臺灣製口罩,對外販售。
另外印製「三層防塵口罩(MEDICAL MASK)、(冒用)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 0084XX 號、產地:台灣」之賀爾斯口罩外盒,裝入上述非臺灣製一般非醫用口罩,對外販售。
同時自行印製「三層防塵口罩(產地:台灣)、(冒用)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新聞編號:1090909010084XX號」之貼紙,黏貼於塑膠袋上,以5片裝散賣,經專案小組初步清查仿冒「真○優」口罩約有 200 餘盒流入市面。
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漏夜訊問後,認黃姓負責人涉有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罪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續將進一步追查仿冒口罩來源及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