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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設備端通訊監察侵入手機等設備取證?林錦村指出,使用通訊軟體的通訊,本質與傳統電信的通訊相同,若不擴及於通訊軟體的通訊,將造成販毒、擄人勒贖等重大犯罪難以追緝,因通訊軟體使用加密技術的緣故,只有以此方式才能進行通訊監察。
林錦村說,草案的發動門檻與傳統通訊監察相同,並未放寬標準,德國、奧地利及瑞士等法治先進國家均立法允許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侵入手機等設備取證,並非我國所獨創。
蔡清祥表示,科技偵「查」法並非上午立法委員所說的科技偵「防」法,這是誤解及扭曲;科技偵查法對象是刑事涉犯重罪者,並非政治偵防或蒐集人民資訊,最重要的一個觀念,現在是21世紀,犯罪集團用最先進的科技設備,在從事犯罪,執法人員怎能還用古老的20世紀偵查方法,這已不符人民期待。
蔡清祥說,尤其對犯罪嫌疑人的追蹤,傳統以人在跟蹤,花費時間及人力物力,若透過科技設備來定位或是用GPS(全球定位系統)跟蹤的話,就可減少人力及物力,又可達到效果;「我所做的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指出,新的犯罪手法不斷更新,對基層辦案人員來講,就有必要提升武器跟工具,「有工具會比沒有工具好,有法律會比沒有法律好」,外界不應一開始就好像有點汙名化「科技偵查法」,去否定掉整個立法必要,而沒辦法理性討論,這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有的態度。(編輯:張銘坤)10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