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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的條文,學校聘用人員,可比照《教師法》得查閱是否曾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處罰,再決定是否適任。
另外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或檢舉案時,能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不過部分學校因地處偏遠、學校規模較小,彼此皆熟識,調查小組成員不易完全迴避。修法過後,將查小組得全部外聘的規定明定於條文中。
記者王敏旭/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