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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賴萬枝供稱,當晚他與多人一同赴房間探望女方後,一起離去,並沒有在女方房間停留及性侵女方。女方則說,賴萬枝犯後向她解釋,「今天發生這件事,如果對妳造成傷害我很抱歉,但是我有錯,妳更有錯,妳錯在長的漂亮又優秀」等語。
一審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賴萬枝3年2月徒刑,經上訴,二審仍判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109年8月底駁回上訴而定讞。
民事部分,女方提告主張賴男行為,使她身體受傷,身心嚴重受創,產生焦慮、憂鬱、睡眠障礙等情形,長期至精神科求診接受心理諮商輔導,賴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酌女方已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新台幣40萬元,判賴男須賠償43萬1490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賠金額,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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