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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指出,苗栗縣政府93年同意變更設置申請設施中,共包含掩埋區等15項設施,然而經過交叉比對後,地磅於同意設置文件處理設施中雖有表列,但廠區平面配置圖中未見地磅規劃;進場連外道路面積93年時已納入變更同意設置文件之使用面積,然而93年興辦事業計畫卻未將聯外道路納入面積計算。
賴香伶表示,環保署於職權上本應該積極介入調查、督導苗栗縣政府完善處理事業廢棄物設置於法不合的地方。現在環保署已具體點出不符規定的部分,苗栗縣政府應正視苗栗龍昇村鄉親的聲音及環保署所提出疑點,逐項釐清查明;如有不同,應辦理設置文件變更,土地使用超過兩公頃就應依法進行環評作業,絕不能蒙混過關,導致苗栗的好山好水被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