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碼AV圈26/無良經紀人剝削男女優權益 勞團倡:組工會

▲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陳建彰攝
▲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陳建彰攝

何哲欣、唐鎮宇/專題報導

有「暗黑楊丞琳」封號的台灣AV女優孟若羽,3月初指控經紀人不重視藝人需求,決定與其他演員包括女優苡若、金寶娜,以及男優仔仔,聯名與經紀人解約。孟若羽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專訪說,因今年迄今拍片量相當不穩定,覺得經紀人未遵守承諾,才決定與經紀人解約,目前改到愛旺(iWant)直播平台與粉絲互動。勞團說,從以前的演藝人員,到現在的新興產業如小模、直播主、甚至男優女優,與經紀人間的合約糾紛層出不窮,建議組工會才能有集體力量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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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烽,音同風),也是《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書作者。他說演藝人員與經紀人的經紀約,屬於委任關係,不是勞工傳統契約的受雇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種委任關係剛形成時,就是高度不對等的關係,畢竟經紀公司一定是先簽小牌藝人,在藝人走紅之前要投入大量資源,慢慢培養,藝人簽約時也相當年輕,所以雙方簽約只能建立在彼此的信任關係。

只是信任關係也有可能被打破。張烽益說如果經紀人有善意安排,持續投入資源訓練藝人、安排藝人演出,藝人獲得酬勞,經紀人也能抽成,雙方就會有良性循環,但若經紀人抽成比例太高,或是安排工作不如預期,也沒有保障藝人在沒工作時有基本收入,藝人形同簽了賣身契,雙方發生爭議時,經紀人又動不動揚言違約要求償,最後都只能靠訴訟解決。

「演藝人員跟經紀人是高度不對等的關係,除了靠法律、靠律師來認定,合約是否不合理之外,可能還是要靠集體的力量,例籌組工會或協會,來協助演藝人員對抗這種不對等的經濟關係。」張烽益說。

台灣的演藝圈發展時間較久,有許多工會組織,如中華演藝總工會、台北市電影電視演藝業職業工會、中華民國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另外也有台北市特殊娛樂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會員資格是從事特殊娛樂業工作之勞工,包括歌廳、舞場及有侍者陪伴之夜總會、舞廳、酒家等特殊娛樂業,從事服務生、服務經紀人員、服務管理人員、顧問推薦人員、小弟、小妹、櫃檯服務、領班、領檯、經理、娛樂表演人員等從業工作人員。

另外,台北市網路自媒體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與新北市網路自媒體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在2018年底與2019年3月相繼成立。根據工會定義,服務對象指的是廣義上靠網路維生的人,例如部落客、電競實況主、Youtuber、直播主、直播拍賣、Podcaster、自由接案者,都是工會服務對象。網紅「雞排妹」鄭家純就是工會成員,2020年11月還現身工會成立兩週年記者會力挺。

AV產業從業人員,也有可能成立工會,捍衛自己的權益嗎?知名的AV影評人、「PLAYNO.1玩樂達人」創始人一劍浣春秋說,即使是日本,也只有AV經紀人協會,沒有女優工會,男優工會雖一度成立,但最後也是不了了之,「很難啦,大部分女優沒有這種勞權概念,只有『我能賺多少錢』的概念。」

張烽益說,多數的演藝工會都是過去老三台時期產物,但現在很多是新媒體出現後的從業人員,並不屬於傳統的這些工會,且新媒體的從業人員,本身工作不穩定,流動性高,或者本來只是把工作當兼職、當跳板,對職業認同度不高,要求他們成立工會,為公共利益犧牲奉獻,難度確實很高。

「但還是要嘗試啦,有一個集體組織來幫忙發聲,都是好的,透過集體力量才能對政府、對經紀公司施壓,可以訂團體協約,可以有集體協商的談判,對這個行業勞動條件,會有基本的保障。」張烽益說。

【官方回應】

勞動部官員說,AV女優、男優和一般影視從業人員性質相同,過去曾和文化部開會探討影視從業人員權益,發現這類勞工最重視就是片酬與職場安全問題。依契約類型來看,這類勞工多半屬於承攬而非受雇,勞動條件的保障要視自身議價能力而定。

不過官員建議,演員在簽約前可注意幾個項目,如簽約的對造是公司法人還是自然人,是否有締約的資格;若是公司法人,也要注意該公司先前的營運狀況是否正常、是否有積欠片酬的紀錄。另外片酬給付的方式、給付時間點也都應載明清楚,避免違約時求償無門。

至於AV女優、男優能否籌組工會爭取權益?勞動部官員說,只要是勞工都可籌組,但依《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同種類職業工會需符合職業技能、工作性質無法與其他職業工會區隔者才可成立,若所在地區已有影視相關職業工會,就要視各縣市政府認定,勞工也可直接加入相關的職業工會。

文化部則在3月21日發布《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文化部表示,2項行政規則提供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重要參循,後續文化部將與勞動部、各藝文公(工)協會等合作,於6個月內提出各類型藝文工作承攬或委任契約範本,並強化辦理職業安全課程,以及與地方政府研議相關藝文產業應提工作安全防護計畫等。

文化部說明,勞動法規指引訂定目的,是為確保文化藝術事業瞭解應遵守的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所僱用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包含應遵守的制度、工資、工時、職業衛生安全、性別平等及社會保險等注意事項、核心參考指引說明與勞動法規依據,提供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檢視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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