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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張淑晶明知部分案件簽約時她所稱的連保人並不在現場,也無證據顯示連保人有授權或同意簽署契約,仍虛構這些人為契約的連保人,提告詐欺等罪,構成刑法誣告罪。
另外,部分案件張淑晶明知承租人有徵得連保人同意,卻對承租人提告偽造文書,這部分也構成誣告罪。
判決表示,有承租人發現契約與租約正本並非完全一致;張淑晶佯稱可以提供A房且讓承租人試住A房,簽約後承租人要搬入時,卻提供B房;另外,張淑晶承諾當晚可提供現住房間,讓承租人先簽約,但所提供的房間卻是房客尚未搬離。這部分張淑晶涉及詐欺。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張淑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2月徒刑。張淑晶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改判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年6月徒刑,其餘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另外,張淑晶自103年起,陸續出租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和區、板橋區、永和區的套房給29組承租人,疑因不滿房客搬走、不續約等,提告詐欺、毀損、偽造文書等罪嫌,涉嫌誣告。最高法院今年4月判刑5年6月定讞。(編輯:李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