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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黃子洋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檢察官雖另訴殺人罪,惟經審酌黃子洋行車速度、煞車痕等證據,難認有不確定之殺人犯意,故不構成殺人罪,而酒駕致死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合議庭審酌黃子洋造成的損害嚴重,但已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僅因有事實上之困難(如不動產尚有抵押債務、另有租約),無法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前科素行、家庭狀況、經濟情狀及告訴人、公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從重處有期徒刑7年10月。
高雄地檢署指出,被告黃子洋具有不確定故意之殺人犯意,起訴書均已詳實論證與敘明,並以最重之殺人罪嫌起訴,對於法院改以酒駕致死罪從輕認定,高雄地檢署表示,非常令人遺憾,雄檢擬於收受判決後研悉理由,並參酌被害家屬所提之意見,依法提起上訴,以求妥適裁判,維護司法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