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黃帝穎說,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將在收到公文後5日內提出覆決的救濟。蘇宏達在說醜聞之前,並未看到法律證據就未審先判,在法律上不允許,因此會向上級機關提出覆決,理論上是教育部。
黃帝穎也說,法律的判斷分別有社會通念、經驗法則,當時有媒體以頭版方式報導蘇宏達說醜聞,這在社會通念就是輿論審判,這在法院的程序是不被允許的,全台灣都看到報導,只有台大沒看到,他不相信。
至於昨日林智堅未出席台大學倫會,黃帝穎指出,學倫會應該「先程序後實體」,避免未審先判;蘇宏達未依法迴避,這組織不適法,若持續在學倫會內,判斷的心證會被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