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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表示,被告犯後多有對安置機構職員下達指示,不當影響被害人的陳述與案件調查,且與相識的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刺探案件偵查情形;林男雖一度認罪,卻因被害人不願原諒而再度否認犯罪,堪認林男並無真摯悔悟之心。
林男犯案後,爆發台東地院調查保護官向林男洩露個資,還發生檢方當庭詢問林男「跟法官約砲嗎」的案外案,除洪姓保護官及「約砲案」男法官,檢方還查出另有其他縣市法官,與林男有密切訊息互動的不當接觸,疑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移司法院轉各法院自律委員會調查評議。
林男曾獲得金舵獎及台東縣政府績優社工的「特殊貢獻獎」,並且出書和受邀到各縣市分享社工經驗。監察院今年8月以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輕縱及包庇安置機構人員的不當對待,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提案糾正。(編輯:李錫璋)11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