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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經審閱醫院鑑定報告,認為黃男病識感不佳,容易中斷治療,至今仍有幻聽現象等,且家人也無法妥善照顧協助治療等,認為應令入相當處所監護治療。
不過,法官審理時認為黃男犯案過程中,就像一般民眾先抽號碼牌後在座位區等候,且走到櫃檯前拿出玩具槍後,沒持槍指向行員或現場任何人,沒有吆喝舉動。在場保全更無明顯動作,沒造成現場騷動,可認定其所為未使行員達不能抗拒程度,據此變更檢方起訴法條,改依恐嚇取財罪判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應在刑罰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
判決指出,罹患思覺失調症、酒精使用疾患、憂鬱症等精神障礙的45歲黃男因電玩欠債無力償還,去年3月4日在購買玩具槍後,中午12時許騎車前往距警局僅200公尺的高雄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犯案。
黃男進入銀行後,還先抽取號碼牌等候叫號,並在輪到他時掏出玩具槍放在櫃台上揚言「我要搶劫」,隨後便空手轉身望向門口,直到轄區小港警分局員警接獲行員報案前來將他制伏。
警方當時調查,黃男是林園人,之所以選擇小港犯案是因為怕在家鄉林園犯案,事後會被親朋好友議論,且他似乎也不太了解分局就在200公尺外,才在早上去商店買玩具槍犯案。雄檢偵結後,依強盜等罪將他起訴。(編輯:謝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