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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判處台北市北投警分局前偵查佐余松霖8年、褫奪公權5年;台北市北投警分局長安派出所前副所長莊慶福11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台北市北投警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前巡佐陳進發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桃園市大園警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江福吉14年、褫奪公權7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余松霖涉積欠新台幣5萬元債務,以包庇抵銷債權部分,罪證不足,因此改判7年3月,褫奪公權5年;陳進發部分,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以及貪污犯罪所得為新台幣5萬元以下,得以再減刑,改判2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2名員警部分仍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