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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黃琪又以同樣手法,盜刷另名葉姓男友人的信用卡,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將信用卡綁定在自己手機內,盜刷4萬多元。
檢警調查,黃琪趁入住澎湖某知名連鎖飯店,又盜刷周姓男友人信用卡支付飯店訂金3000餘元,還誆稱是影星林青霞助理,要求飯店免費升等。
黃琪否認盜刷,一審合議庭認定犯罪事證明確,考量黃琪未經授權盜刷信用卡,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可易科罰金。
案經黃琪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黃琪仍否認犯罪,但二審認為黃琪辯詞不足採信,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