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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表示,依船員法第三條規定,軍事建制的艦艇,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船員法的規定。爰依前揭規定,對於新建造、徵用及服勤中的軍事艦艇均不適用STCW公約及船員法的規定,包括船員的資格、執業與培訓。另船舶法第四條規定亦述明軍事建制的艦艇不適用該法規。
針對國際商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按航港局函頒「各類型船舶入出國際商港核准程序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軍事艦艇於入出港前,應以超高頻無線電向港口所在的航管中心或信號台報告,經其同意後,即按排定之次序入出港;免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辦理入出港預報及入港報告,爰有關軍事艦艇出海測試作業,應依前揭規定,由港口所在信號台辦理該等船進出港通報管制作業。
航港局指出,有關我國軍事艦艇自建造開始迄至下水、試航及船上操縱的人員均不適用現有國際公約與我國船舶法及船員法的規定。
該等艦艇建造中如遇有需出海試航情形,是由軍方或其授權的機關,向港口管理機構申報進出港,於獲得信號台同意後即可進出國際商港,本案並非如媒體所稱出海測試前應向航港局提出申請、於資料尚未備齊、船員資格不符情形下即行出港等情節,該局相關或有關單位單位亦未曾收到船廠申請。
航港局表示,軍事艦艇於建造中如需進出商港測試,可配合軍方有關單位需要,針對進出港作業研議訂定更完善的標準作業流程,避免誤解或產生航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