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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表示,根據《證交法》規定,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主張台灣存託憑證屬76年900號公告核定其他具投資性質有價證券。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鍾文智一案時,曾傳喚金管會法律事務處前處長郭土木到庭為法律鑑定,郭土木明確指出,76年900號公告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交法》核定權,更認為台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交法》增訂前並無《證交法》適用,增訂後台灣存託憑證才準用《證交法》部分規定。
此外金管會前主委陳冲也在去年9月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交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
另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也曾在去年9月底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希望透過研討會,促使主管機關正視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作為未來《證交法》修法與法院判決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障。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陳冲、林國全與郭土木等人,均已指明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交法》有價證券的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