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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說,其中一位媒體工作者表示其雇主已善盡協助及關懷之責任,且向本局提出不申訴其雇主之說明,並於電話中表示希望政府針對行為人應有相關處理機制;本案經112年7月27日向性平會報告討論後,因勞工無申訴雇主之意,故無法以《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另外一位媒體工作者於本局致電其確認申訴意願時,回復表示如本局無法處理疑似性騷擾行為人,則無後續申訴意願,本局業已發文請其確認意向,後續處理情形將在下次性平會提出報告。
勞動局表示,當勞工遇到職場性騷擾事件時,許多勞工除了要求雇主善盡職場安全義務外,也希望行為人能受到行政裁罰,而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讓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案件,無法行政裁罰行為人。
勞動局認為可以修改此項規定,讓任何確認為性騷擾行為人都可以適用相關行政申訴及處罰之規定,應為社會大眾之期待,建議中央應該納入修正內容,以符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