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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TDR屬主管機關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甚為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金管會說明,TDR是外國公司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在76年9月12日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的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
金管會強調,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就違法炒作TDR者,依法訴追其應負的刑事責任,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的見解,亦經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