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市場對於台灣存託憑證(TDR)法源適用疑義有不同意見,金管會今(18)日再發出3點說明,強調若不法炒作TDR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依法訴追不法行為者的刑事責任,才能保障多數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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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的交易行為,將扭曲證券集中市場的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的權益,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應予究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訂有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應負的刑事責任。

此外,TDR屬主管機關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甚為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金管會說明,TDR是外國公司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在76年9月12日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的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

金管會強調,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就違法炒作TDR者,依法訴追其應負的刑事責任,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的見解,亦經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