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儀社領錯遺體火化挨告!檢察官認定「非故意」不起訴

▲嘉義縣鹿草鄉立殯儀館3月發生錯領遺體火化事件,遭火化遺體的家屬控告葬儀社及殯儀館管理人員,嘉義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葬儀社等非故意造成且已和解,不起訴處分。(示意圖/翻攝pixabay)
▲嘉義縣鹿草鄉立殯儀館3月發生錯領遺體火化事件,遭火化遺體的家屬控告葬儀社及殯儀館管理人員,嘉義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葬儀社等非故意造成且已和解,不起訴處分。(示意圖/翻攝pixabay)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嘉義縣鹿草鄉立殯儀館3月發生錯領遺體火化事件,遭火化遺體的家屬控告葬儀社及殯儀館管理人員,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葬儀社等非故意造成且已和解,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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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起訴處分書,葬儀社負責人44歲王姓男子受陳姓死者家屬委託協助辦理死者火化事宜,3月12日上午執行遺體火化流程,並由葬儀社人員54歲林姓女子負責。

林姓女子3月11日前往殯儀館,向在場殯儀館管理人員51歲陳姓男子詢問陳姓死者遺體存放的冰櫃位置,便將3號冰櫃(林姓死者)遺體誤認為陳姓死者遺體並退冰,隔天送嘉義市火化場火化,過程中未確實核對編號與名單。

檢警表示,殯儀館人員12日上午清洗冰櫃時驚覺出錯,緊急通知火化場,但已來不及。

林姓死者家屬事後提告王姓男子、林姓女子及陳姓男子損壞屍體罪嫌,警方依法函送嘉檢偵辦。

檢方表示,王姓男子等3人未確認冰櫃編號與姓名的過失行為非故意,不符損壞屍體罪嫌構成要件,且與告訴人已和解,3人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編輯:李明宗)11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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