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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大量掃票之行為」,已經擾亂購票市場秩序,嚴重侵害到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來調查或取締前述該等違規事實時,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洽請警察單位派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院在通過本次條文的同時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將來在執法過程中,行為人在轉讓其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
本條文亦納入檢舉獎金法源,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包含訂定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行為之裁罰基準),並與文化部、各地方政府等單位討論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立檢舉專區、查緝業務執行作業等工作,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規事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教育部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確保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增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效益,進而帶動運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