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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張姓男子係旅行社人員,並由該旅行社黃姓負責人 (現為台灣觀光旅遊聯盟總會顧問及大陸地區廈門市集美區政協委員,滯留大陸未歸)指示負責安排張里長等8人及相關里民赴陸旅遊之行程。張姓里長等8人經黃姓負責人之接洽,受廈門市台辦辦公室之邀請,透過旅行社以每人新臺幣7500元遠低於市價之團費,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31至112年11月3日、112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赴大陸地區廈門市集美區以兩岸社區交流座談名義接受落地招待,旅遊行程中並另與廈門市集美區台辦辦公室人員進行座談,以此不正利益行賄有投票權之里民。
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旅行社人員及相關里長涉犯反滲透法第 7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受滲透來源委託、指示、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等罪嫌,分別諭知張姓旅行社人員及張姓、黃姓、賴姓、廖姓、黃姓、賴姓等里長新臺幣10萬元至3萬元不等具保候傳。何姓、廖姓里長則則諭知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