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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桃源區公所於105年11月公開招標「高雄市桃源區溫泉設施地質鑽探及納骨牆興建規劃採購案」,由林姓業者得標;賴文德於106年1月、同年12月以不同名目分次收受林男交付的現金賄款,共計新台幣10萬元。
一審審理時,賴文德主張,內政部要求民眾遷葬同意書,納骨牆標案因此進行不順、遲遲無法結案,林男對他心生不滿而亂說話。賴文德的主張,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為,林男交付的現金與賴文德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賴文德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一審合議庭審酌,賴文德本應廉潔自持,竟為牟私利,無視法令規範,利用職權向承包標案的業者收賄,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應予非難,又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判處7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時,賴文德仍否認犯行,主張部分款項是他先前替林男代墊的活動費用,但未被法官採信,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賴文德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