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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主張,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個資的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2022年6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揭露的項目,應該是有助於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以及全國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其中父母、配偶姓名屬「間接」辨識資訊,已違反比例原則,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且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同樣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准予換發;但照片等項目因具有公益目的,駁回陳男請求。
不過,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9)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均應記載。內政部回應表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
內政部也說,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