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今(30)日宣布,5月30日起,調整Uber One 會員方案非餐點單筆最低金額外送費,服務費折抵也有異動。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直言,即使開放退費,但消費者原合約期限內權益受損,仍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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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今日宣布,5月30日起將調整會員福利內容,「生鮮雜貨及其他非餐點」單筆最低金額將從現行的 NT$299 調整為 NT$399,原先的服務費最高 100% 折抵優惠將調整,美食外送訂單最高享 80% 折抵,生鮮雜貨及其他類型訂單則最多享 20% 折抵,原有的延遲送達 Uber Cash 點數禮遇將自生效日起取消。

Uber說,若會員福利更新而不想續訂 Uber One 會員方案,可以在下次計費周期前 48 小時於 Uber App 或者 Uber Eats App 中取消 Uber One 會員訂閱。如希望取消後續訂閱的年訂閱會員,可以透過 App 的「幫助」部分聯繫客服以終止訂閱並申請相關退款。據了解,年訂閱會員未使用期間的費用可以退款。

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提出疑問,首先,若消費者當初買的是年會員,合約期間收費方式變更,消費者是否一定要退費?還是可以依照原有合約履行到期滿,這應該是消費者的權益,uber開放退費,看似對消費者有利,但實際上卻是剝奪消費者選擇權。

uber開放會員到 App進行退訂,陳雅萍說,「那如果我沒做呢?」消費者若沒退訂,就被視為自動續約,新的條款若對消費者不利,消費者不想要,但沒退訂就被續約,現在是企業變動條件,應由業者通知消費者是否退訂,而不是消費者沒在時間內退訂就視同同意,這也是對消費者不利。

陳雅萍認為,若uber依照合約履行到期限截止,就沒問題,不過現在退訂,就會影響消費者原合約期間可以享受的權益被剝奪,應該要補償消費者的損失、適當的補償機制。

被問及開放退費是否就合理,陳雅萍直言,原合約兩邊簽訂,現在企業片面變動,導致另一方可以退費,但權益未能享受到,「我覺得那是不合理的」。

陳雅萍解釋,這屬於消費紛爭,當然多數消費者不會因此與企業打官司,「但團結的力量是大的」,因為uber現在在市場是類壟斷,消費者在還有不同的選擇下,可以看看各業者收費方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若因為uber單方面改變規則造成損害,也可以向消基會申訴。

談及企業片面變更規則,陳雅萍解釋,業者通常在合約上會註明保留修改權力等文字,但不代表業者就可以隨意更改條款,因為法律上來說,定型化契約若簽訂有疑義、違法或明顯對消費者不利的情況下,法院還是有權力宣告無效,從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