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NONO涉嫌對6名女子性侵、猥褻共7次,士林地檢署起訴痛批他品行低劣,利用藝人身分設下圈套,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全案在2月25日辯論終結,今日上午士林地院判決NONO2年6個月有期徒刑,檢方雖然認定他犯下7次罪行,但合議庭只認為其中一次構成強制性交未遂。
NONO本名陳宣裕,檢察官起訴他的7件犯行最早可追溯2008年,最後一次是2013年,直到2023年#MeToo運動時,網紅小紅老師出面開第一槍,控訴NONO犯罪時間長達20年、至少30人受害,有10人提出告訴。
最初本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曾傳喚NONO諭令50萬交保。後來有7名告訴人因為北檢沒有管轄權,移轉士檢,在2024年5月偵查終結,以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共7次犯罪行為起訴NONO。
起訴書指出,NONO在1990年代加入經紀公司成為藝人,之後加入吳宗憲旗下的「憲憲家族」,因此知名度大開,成為當時演藝圈「B咖一哥」,卻沒有思潔身自愛、當社會大眾的言行表率,反而利用知名藝人身分,藉由參加電視節目通告演出和社群交友平台流行的機會,妨害多位女子的性自主權。
以下6件檢察官起訴的犯行,包括3次強制性交、1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都被法院認定證詞有瑕疵、與客觀證據不符:
2008年NONO在交友網站認識台北市一名櫃姐A女,約她下班吃宵夜,再以「擔心狗仔偷拍」為由載回家裡,在沙發上強吻A女耳朵、脖子,遭逢A女反抗,NONO照樣扯破絲襪並撫摸下體,直到A女哀求「請你不要這樣」才罷手。
2010年NONO透過臉書認識B女,開車載她買晚餐後回家,吃完飯叫B女洗澡,卻趁女方站在浴室外時拉下她內褲,以生殖器摩擦B女下體,NONO不顧B女反抗,強制性交得逞。
2010年NONO約出前一年上節目認識的D女,一邊開車一邊摸對方大腿,等紅燈時強吻D女,在台北市某個河濱停車場讓D女下車,再以181公分的體型優勢強行擁抱,並伸手搓揉胸部、臀部。
同樣在2010年,NONO再度約出D女,強調有女經紀人陪同,一行人入住台中市的飯店後,要求D女到自己房間,對她露出生殖器還問她「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隨後將D女壓在床上性侵得逞,還說「看妳叫得那麼慘,這次先放過妳」。
2011年NONO載臉友E女去搭高鐵,中途轉往人煙稀少的停車場,撫摸對方私密處,又強拉到汽車後座強制性交得逞。
2013年NONO客串偶像劇時,在宜蘭縣議會巧遇之前在電視台認識的工作人員F女,等到外景工作結束,在議會女廁熊抱F女,搓揉對方胸部,還說「要不要跟我打砲?」F女假裝配合、趁NONO解褲帶時,拿出電擊棒電擊NONO,才逃過一劫。
僅有2011年NONO染指演藝圈晚輩的案件,法院認定有罪,判決內容指出,NONO上節目認識演藝圈晚輩C女,晚上開車要送她回家,途中轉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擁抱、強吻C女,看到C女受驚掙扎,硬把女方拖進汽車後座關門,扯開襯衫試圖解開內衣並扯掉內褲,同時拉下自己的褲子,將C女抱到自己大腿摩擦,直到C女頑強反抗並求饒才作罷。
合議庭考量NONO是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而與C女初次見面,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C女對他身為演藝圈前輩的信任而放下戒心,答應邀約載送回家,卻在過程中將C女載往深夜無人的河堤停車場,無視C女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C女意願的方式強制性交而未遂,對C女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C女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C女因恐遭輿論指點,或擔心NONO以他在演藝圈之權勢地位影響出路而未聲張或報警,直至#MeToo運動後,見到多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過去曾蒙受暴行之瘡疤、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C女才勇於在多年後將本案公諸於世。但NONO直到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C女、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C女要這樣講自己,顯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獨的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加上他也未與C女達成和解、取得C女的諒解,因此判處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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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本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曾傳喚NONO諭令50萬交保。後來有7名告訴人因為北檢沒有管轄權,移轉士檢,在2024年5月偵查終結,以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共7次犯罪行為起訴NONO。
起訴書指出,NONO在1990年代加入經紀公司成為藝人,之後加入吳宗憲旗下的「憲憲家族」,因此知名度大開,成為當時演藝圈「B咖一哥」,卻沒有思潔身自愛、當社會大眾的言行表率,反而利用知名藝人身分,藉由參加電視節目通告演出和社群交友平台流行的機會,妨害多位女子的性自主權。
以下6件檢察官起訴的犯行,包括3次強制性交、1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都被法院認定證詞有瑕疵、與客觀證據不符:
2008年NONO在交友網站認識台北市一名櫃姐A女,約她下班吃宵夜,再以「擔心狗仔偷拍」為由載回家裡,在沙發上強吻A女耳朵、脖子,遭逢A女反抗,NONO照樣扯破絲襪並撫摸下體,直到A女哀求「請你不要這樣」才罷手。
2010年NONO透過臉書認識B女,開車載她買晚餐後回家,吃完飯叫B女洗澡,卻趁女方站在浴室外時拉下她內褲,以生殖器摩擦B女下體,NONO不顧B女反抗,強制性交得逞。
2010年NONO約出前一年上節目認識的D女,一邊開車一邊摸對方大腿,等紅燈時強吻D女,在台北市某個河濱停車場讓D女下車,再以181公分的體型優勢強行擁抱,並伸手搓揉胸部、臀部。
同樣在2010年,NONO再度約出D女,強調有女經紀人陪同,一行人入住台中市的飯店後,要求D女到自己房間,對她露出生殖器還問她「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隨後將D女壓在床上性侵得逞,還說「看妳叫得那麼慘,這次先放過妳」。
2011年NONO載臉友E女去搭高鐵,中途轉往人煙稀少的停車場,撫摸對方私密處,又強拉到汽車後座強制性交得逞。
2013年NONO客串偶像劇時,在宜蘭縣議會巧遇之前在電視台認識的工作人員F女,等到外景工作結束,在議會女廁熊抱F女,搓揉對方胸部,還說「要不要跟我打砲?」F女假裝配合、趁NONO解褲帶時,拿出電擊棒電擊NONO,才逃過一劫。
僅有2011年NONO染指演藝圈晚輩的案件,法院認定有罪,判決內容指出,NONO上節目認識演藝圈晚輩C女,晚上開車要送她回家,途中轉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擁抱、強吻C女,看到C女受驚掙扎,硬把女方拖進汽車後座關門,扯開襯衫試圖解開內衣並扯掉內褲,同時拉下自己的褲子,將C女抱到自己大腿摩擦,直到C女頑強反抗並求饒才作罷。
合議庭考量NONO是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而與C女初次見面,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C女對他身為演藝圈前輩的信任而放下戒心,答應邀約載送回家,卻在過程中將C女載往深夜無人的河堤停車場,無視C女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C女意願的方式強制性交而未遂,對C女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C女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C女因恐遭輿論指點,或擔心NONO以他在演藝圈之權勢地位影響出路而未聲張或報警,直至#MeToo運動後,見到多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過去曾蒙受暴行之瘡疤、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C女才勇於在多年後將本案公諸於世。但NONO直到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C女、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C女要這樣講自己,顯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獨的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加上他也未與C女達成和解、取得C女的諒解,因此判處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