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悍將首席教練陳連宏3日在花蓮球場因激烈抗議,遭到裁判驅逐出場,4日聯盟發布公告,將陳連宏禁賽2場,罰款4萬,對此悍將總教練陳金鋒今(6)日在新莊球場受訪表示,不理解為何陳連宏一場比賽被趕出去2次,對此聯盟今日也做出回應,「陳連宏第1次被趕是因為激烈抗議,第2次因抗議行為不當,並拉扯裁判衣領。」
因高捷似礙守備Play 陳連宏激烈抗議遭到驅逐出場
悍將3日作客花蓮,交手味全龍,5局上悍將攻佔一、二壘,林澤彬擊出投手強襲球,該球反彈至三壘方向,三壘手劉基鴻欲接球時,因與二壘跑者高捷發生接觸,裁判以規則審視進入技術委員室確認,最後判定為妨礙守備,二壘跑壘員出局,攻佔一、二壘。
該Play 判決後,悍將教練團與裁判組發生激烈抗議,悍將總教練陳金鋒、首席教練都上場向裁判抗議,最終陳連宏遭到驅逐出場2次,聯盟有將其禁賽2場,罰款4萬。
鋒總認為高捷已經有閃躲 就算三壘手接到球也不一定抓到出局數
鋒總今日還原當下狀況,裁判向他表示,高捷有碰到龍隊三壘手劉基鴻,鋒總則認為,「高捷已經有閃了,也讓出位置,三壘手也還沒接到球,兩人都有閃,不是說故意去影響他。」
鋒總直言,該次的Play,是因先打到投手造成「一顆星」反彈才出現的罕見Play,「彼此都不是故意的,就算三壘手處理到球,搞不好也是安全上壘;如果因為高捷的跑壘,妨礙三壘手無法傳球,這是可以討論的。」

▲富邦悍將總教練陳金鋒、首席教練陳連宏因對裁判判決不滿,衝上前抗議。(圖/富邦悍將提供) 陳金鋒不理解為何陳連宏被趕2次 聯盟做出回應
另外,鋒總也有疑惑,不理解為何首席教練陳連宏一場比賽被驅逐2次,他不斷說「不知道、為什麼」,當下一度以為是自己跟陳連宏都不敢出場,「為什麼同一個人被趕出去2次,2次從哪裡來?」
對此聯盟賽務部主任陳宋卿表示,「陳連宏第1次被趕是因為激烈抗議,第2次因抗議行為不當,並拉扯裁判衣領。」
棒球規則、聯盟規章都有規定 僅總教練能進場內抗議
根據棒球規則8.02(c),若判決受到申訴,裁判員於作最後裁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非裁判員作出前項要求,任何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作之判決,不得作出批評及試圖要求或妨礙變更。
裁判員在Play 後或更改宣判後之判決進行協商,則有權採取必要之一切步驟方式,並依其自行裁量權之認定,以消除與改變先前的判決,包括決定跑壘員應佔有之壘,以作為最 終判決。不論妨礙守備或妨礙跑壘、未踏觸壘、超越前位跑壘員等更改判決的情形,總教練、教練、球員不得去爭論以上的判決,否則應驅逐離場。
換句話說,如果裁判在某一個Play發生後,或在更改原本判決之後進行討論,有權透過任何方式,按照自己的判斷,修正之前的判決,也可以重新決定跑壘員該佔哪個壘包,作為最後判決。
但如果是針對下列狀況的判決進行更改時(例如:妨礙守備、妨礙跑壘、沒踩壘、超越前方跑者等),總教練、教練、球員都不能再去爭論,否則會被驅逐出場。
另外,根據聯盟規章第9章第41條,賽中對於裁判之判決有異議時,唯有總教練得進入場內向裁判員提出詢問及解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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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將3日作客花蓮,交手味全龍,5局上悍將攻佔一、二壘,林澤彬擊出投手強襲球,該球反彈至三壘方向,三壘手劉基鴻欲接球時,因與二壘跑者高捷發生接觸,裁判以規則審視進入技術委員室確認,最後判定為妨礙守備,二壘跑壘員出局,攻佔一、二壘。
該Play 判決後,悍將教練團與裁判組發生激烈抗議,悍將總教練陳金鋒、首席教練都上場向裁判抗議,最終陳連宏遭到驅逐出場2次,聯盟有將其禁賽2場,罰款4萬。
鋒總認為高捷已經有閃躲 就算三壘手接到球也不一定抓到出局數
鋒總今日還原當下狀況,裁判向他表示,高捷有碰到龍隊三壘手劉基鴻,鋒總則認為,「高捷已經有閃了,也讓出位置,三壘手也還沒接到球,兩人都有閃,不是說故意去影響他。」
鋒總直言,該次的Play,是因先打到投手造成「一顆星」反彈才出現的罕見Play,「彼此都不是故意的,就算三壘手處理到球,搞不好也是安全上壘;如果因為高捷的跑壘,妨礙三壘手無法傳球,這是可以討論的。」

另外,鋒總也有疑惑,不理解為何首席教練陳連宏一場比賽被驅逐2次,他不斷說「不知道、為什麼」,當下一度以為是自己跟陳連宏都不敢出場,「為什麼同一個人被趕出去2次,2次從哪裡來?」
對此聯盟賽務部主任陳宋卿表示,「陳連宏第1次被趕是因為激烈抗議,第2次因抗議行為不當,並拉扯裁判衣領。」
棒球規則、聯盟規章都有規定 僅總教練能進場內抗議
根據棒球規則8.02(c),若判決受到申訴,裁判員於作最後裁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非裁判員作出前項要求,任何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作之判決,不得作出批評及試圖要求或妨礙變更。
裁判員在Play 後或更改宣判後之判決進行協商,則有權採取必要之一切步驟方式,並依其自行裁量權之認定,以消除與改變先前的判決,包括決定跑壘員應佔有之壘,以作為最 終判決。不論妨礙守備或妨礙跑壘、未踏觸壘、超越前位跑壘員等更改判決的情形,總教練、教練、球員不得去爭論以上的判決,否則應驅逐離場。
換句話說,如果裁判在某一個Play發生後,或在更改原本判決之後進行討論,有權透過任何方式,按照自己的判斷,修正之前的判決,也可以重新決定跑壘員該佔哪個壘包,作為最後判決。
但如果是針對下列狀況的判決進行更改時(例如:妨礙守備、妨礙跑壘、沒踩壘、超越前方跑者等),總教練、教練、球員都不能再去爭論,否則會被驅逐出場。
另外,根據聯盟規章第9章第41條,賽中對於裁判之判決有異議時,唯有總教練得進入場內向裁判員提出詢問及解釋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