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導北部醫院執行器官捐贈程序時,引發爭議一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今(12)日除了還原事件的過程,也認為可能是溝通時,雙方認知落差,但執行醫院醫療、倫理與法律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
先前《太報》報導,有北部醫院出現執行器官捐贈程序時,引發爭議,更稱一旦病患於摘取前心跳恢復,恐將構成「活摘器官」。而經過器捐中心與院方等了解,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全部經過。
器捐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提到,整起事件是先前有一名年輕患者因騎摩托車自撞送醫,但經過急救仍出現生命徵象不穩、瞳孔放大情況,做了一系列檢查有主動脈受損、心包膜積血等,裝上葉克膜。
李明哲指出,病人第二天仍呈現深度昏迷,指數僅3分,生命徵象依舊不穩,召集家屬進行第一次家庭會議後,當時家屬聽到不幸消息,第一時間表達不希望年輕人受苦,盼若真的沒機會,能讓患者好好離開。
李明哲說,但醫療團隊積極維持生命徵象,後續再次看病人狀況時,仍是深度昏迷,臨床呈現基本上是瀕臨腦死的現象,而這樣的情況要挽救,他坦言是幾乎不太可能。
李明哲指出,家屬有主動提出器捐的意願,但後續捐贈程序,包括執行過程、法定、醫療程序等,全程都有告知家屬,且家屬得知、經過討論後也同意,也因為捐贈者為意外死亡,必須報請檢察官相驗。
李明哲說明,會經過檢察官偵訊、確認意願,簽署同意書。他提到,當時通知檢察官及法醫到場後,了解相關意見及意願,醫療團隊也與檢察官、法醫說明執行過程,當時法醫及檢察官同意後,在檢察官指導下,將患者推至開刀房執行撤管,包括葉克膜等相關維生系統,經過23分鐘,捐贈者心跳停止,待5分鐘後,並未恢復心跳,執行宣死的醫師才可宣告病患死亡。
李明哲提到,在確立並開立診斷書,說明死亡過程及時間點後,交由檢察官、法醫確認患者死亡事實,就會由檢察官開立屍體相驗書,將相驗書交給家屬後,再交予醫療團隊,同意醫療團隊摘取器官,最後才會劃刀摘取。
李明哲提及,他相信醫院團隊一定有向檢察官、法醫說明,只是因為時間緊迫,內容卻專業,需要盡速消化,過程中所有人員的壓力都相當大。
但李明哲更擔憂的是,對於社會大眾的影響,怕民眾因沒有釐清事件,就相信台灣有活摘器官的事情。但他鄭重澄清「在台灣這座島嶼,任何一家機構絕對不可能活摘器官,百分之百不會。」
對於整起事件,器捐中心說明,我國器官捐贈除了常見的腦死捐贈外,可在符合末期病人定義下,進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為維護國人善終與捐贈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即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作為各醫療機構執行依循。
器捐中心指出,截至114年5月31日,全國已累計88例DCD器官捐贈個案,其中19例因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須依程序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始得執行摘取手術。
器捐中心說明,相關個案均於器官捐贈手術前取得檢察官同意書或經司法程序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完成器官捐贈流程。器捐病主中心曾與法務部共識,共同主張應尊重地檢署權責,若地檢署評估後仍不同意執行,仍需依地檢署指示辦理。同時也對全台各地檢署長期以來專業且即時的協助,表達誠摯感謝。
器捐中心表示,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過程中家屬秉持無私大愛,醫療團隊依據DCD指引審慎執行,檢察官與法醫全程依法協助,是我國DCD器官捐贈制度典範案例。
器捐中心認為,在與司法機關初步聯繫階段,溝通內容仍有精進空間,也將邀集全台器官勸募醫院的臨床與法務專家,召開專家會議,研議後續流程說明與行政溝通機制強化,以提供衛生福利部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參考依據。
李明哲補充,此案會要求當事醫院做成報告,繳交至器捐中心做成完整報告書後,再繳交給衛福部,根據報告進行必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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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捐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提到,整起事件是先前有一名年輕患者因騎摩托車自撞送醫,但經過急救仍出現生命徵象不穩、瞳孔放大情況,做了一系列檢查有主動脈受損、心包膜積血等,裝上葉克膜。
李明哲指出,病人第二天仍呈現深度昏迷,指數僅3分,生命徵象依舊不穩,召集家屬進行第一次家庭會議後,當時家屬聽到不幸消息,第一時間表達不希望年輕人受苦,盼若真的沒機會,能讓患者好好離開。
李明哲說,但醫療團隊積極維持生命徵象,後續再次看病人狀況時,仍是深度昏迷,臨床呈現基本上是瀕臨腦死的現象,而這樣的情況要挽救,他坦言是幾乎不太可能。
李明哲指出,家屬有主動提出器捐的意願,但後續捐贈程序,包括執行過程、法定、醫療程序等,全程都有告知家屬,且家屬得知、經過討論後也同意,也因為捐贈者為意外死亡,必須報請檢察官相驗。
李明哲說明,會經過檢察官偵訊、確認意願,簽署同意書。他提到,當時通知檢察官及法醫到場後,了解相關意見及意願,醫療團隊也與檢察官、法醫說明執行過程,當時法醫及檢察官同意後,在檢察官指導下,將患者推至開刀房執行撤管,包括葉克膜等相關維生系統,經過23分鐘,捐贈者心跳停止,待5分鐘後,並未恢復心跳,執行宣死的醫師才可宣告病患死亡。
李明哲提到,在確立並開立診斷書,說明死亡過程及時間點後,交由檢察官、法醫確認患者死亡事實,就會由檢察官開立屍體相驗書,將相驗書交給家屬後,再交予醫療團隊,同意醫療團隊摘取器官,最後才會劃刀摘取。
李明哲提及,他相信醫院團隊一定有向檢察官、法醫說明,只是因為時間緊迫,內容卻專業,需要盡速消化,過程中所有人員的壓力都相當大。
但李明哲更擔憂的是,對於社會大眾的影響,怕民眾因沒有釐清事件,就相信台灣有活摘器官的事情。但他鄭重澄清「在台灣這座島嶼,任何一家機構絕對不可能活摘器官,百分之百不會。」
對於整起事件,器捐中心說明,我國器官捐贈除了常見的腦死捐贈外,可在符合末期病人定義下,進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為維護國人善終與捐贈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即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作為各醫療機構執行依循。
器捐中心指出,截至114年5月31日,全國已累計88例DCD器官捐贈個案,其中19例因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須依程序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始得執行摘取手術。
器捐中心說明,相關個案均於器官捐贈手術前取得檢察官同意書或經司法程序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完成器官捐贈流程。器捐病主中心曾與法務部共識,共同主張應尊重地檢署權責,若地檢署評估後仍不同意執行,仍需依地檢署指示辦理。同時也對全台各地檢署長期以來專業且即時的協助,表達誠摯感謝。
器捐中心表示,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過程中家屬秉持無私大愛,醫療團隊依據DCD指引審慎執行,檢察官與法醫全程依法協助,是我國DCD器官捐贈制度典範案例。
器捐中心認為,在與司法機關初步聯繫階段,溝通內容仍有精進空間,也將邀集全台器官勸募醫院的臨床與法務專家,召開專家會議,研議後續流程說明與行政溝通機制強化,以提供衛生福利部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參考依據。
李明哲補充,此案會要求當事醫院做成報告,繳交至器捐中心做成完整報告書後,再繳交給衛福部,根據報告進行必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