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偵辦起訴鄭文燦貪污案,遭爆承辦檢察官偽造鄭文燦與同案被告開會錄音檔的勘驗筆錄,恐怕有濫權起訴的爭議,有律師分析,如果檢察官勘驗筆錄作假,自己也會有刑責;如果檢方勘驗筆錄遭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能力,但錄音檔這個原始證據畢竟還在,可以重新勘驗,去釐清是否能用來將被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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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姿伶表示,如果檢察官製作錄音檔勘驗逐字稿時,記錄不符實際情形,因勘驗筆錄是本諸檢察官的職責,依職權為調查犯罪所製作之文書證據,屬於公務員依法令所作之文書,若有製作虛偽不實之記載,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林姿伶說,倘若檢察官明知事實為何,卻故意刪除其他內容,製造與事實不符之假象,可能構成濫權起訴罪。

桃檢製作的鄭文燦錄音檔勘驗筆錄,若被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能力,鄭文燦就能「安全下莊」嗎?林姿伶認為,在刑事訴訟法上,「錄音檔案」屬於「原始證據」,檢察官製作的「勘驗筆錄」屬於「衍生證據」。如果該勘驗筆錄無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但因為有原始證據,法院若有進行勘驗,則會以法院勘驗的筆錄為準;該案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檢察官不僅要提出相關證據,還需要用這些證據來「說服」法官,使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也就是說,是否尚有其他證據仍待調查。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