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湖口聯保廠郭姓下士,2024年3月間借錢給同單位女中士,卻以性行為作為交換條件,雙方還在營區浴室發生關係,事後遭到軍方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郭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披露雙方對話與事後調查內容,涉案的郭姓下士,在2024年3至5月間利用女中士急需借錢之際,提出以性行為換取借款的條件,兩人在營區浴室發生關係,郭員明知軍中嚴禁不當兩性交往,仍多次與女中士在營內密會發生性關係。兩人透過通訊軟體討論性行為細節,包括「戴保險套」、「在(營區)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等對話內容。郭員雖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並指出女中士事後仍主動聯絡借款,未表現出恐懼或受害情緒,但法院強調,案件焦點並非性侵與否,明顯違反《軍風紀維護規定》第31點,而且屬於重大違失。
法官指出,本案重點不在性侵部分,而是郭員明知營區內不得發生性行為,仍屢次違反軍紀規定,違規情節重大,加上郭員態度輕率,還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毫無悔意可言,因此軍方處分並未違法。
不僅如此,判決書中還披露,郭員與女中士發生性行為後,還提及「外面1500的一堆」等偏差言論,缺乏軍人應有的操守;郭員具備大學學歷,服役已有六年之久,理應熟知軍中規範,卻仍知法犯法,對部隊形象造成損害,認定撤職處分適當,故駁回郭員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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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本案重點不在性侵部分,而是郭員明知營區內不得發生性行為,仍屢次違反軍紀規定,違規情節重大,加上郭員態度輕率,還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毫無悔意可言,因此軍方處分並未違法。
不僅如此,判決書中還披露,郭員與女中士發生性行為後,還提及「外面1500的一堆」等偏差言論,缺乏軍人應有的操守;郭員具備大學學歷,服役已有六年之久,理應熟知軍中規範,卻仍知法犯法,對部隊形象造成損害,認定撤職處分適當,故駁回郭員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