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滿一年,內政部依據實務執行情形提出檢討,經行政院會通過後提出修正草案,並於今(17)日完成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部表示,委員會審查結果,除第44條修正文字經修正後通過外,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版草案審查通過,從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騙金流及加強被害人保障三大面向,全面強化打擊詐騙集團的法制工具,並期盼後續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就三大方向再精進。第一,加重處罰,針對造成100萬元以上之高額財產損害,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之詐欺行為,加重刑責,回應社會期待。第二,加速攔阻詐騙金流,因應網路詐騙金流移轉快速,修法強化警政機關即時通報、警示帳戶及跨業聯防機制,以及警銀合作喚醒潛在被害人,降低民眾財產損失。第三,加強被害人保障,在詐欺犯罪量刑中納入禁奢條款,避免犯罪所得遭不當揮霍,減輕被害人承受傷害。
內政部強調,詐騙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政府必須持續精進制度,本次修法於內政委員會審查過程中,朝野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內政部對朝野委員共同支持防詐修法,表達誠摯感謝。
第43條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第44條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50條則是所謂的「禁奢條款」,初審條文指出,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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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強調,詐騙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政府必須持續精進制度,本次修法於內政委員會審查過程中,朝野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內政部對朝野委員共同支持防詐修法,表達誠摯感謝。
第43條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第44條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50條則是所謂的「禁奢條款」,初審條文指出,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