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二審輕判,暫時從貪污重罪脫身,但除了檢方研議上訴,預計將讓高虹安繼續「官司纏身」,她在這個月其實還有一件敗績:資訊工業策進會(簡稱資策會)對於高虹安任職期間,在2017年5月及9月各自發表期刊論文,但後來她赴美攻讀博士學位所撰寫的論文中重複引用,並未得到資策會授權,她也沒有標註出處,因此主張高虹安侵害著作權,提告求償10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高虹安敗訴,須賠償40萬元,將博士論文中與資策會期刊論文重複的段落移除,並將判決結果登報。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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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曾在資策會工作近10年,並帶職帶薪前往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引發官司的兩篇期刊論文,都是她在資策會期間所發表的,一篇篇名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另一篇是「製造品質預測之稀疏編碼」,博士論文題目則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

高虹安提出論文比對系統報告,資策會期刊論文大約有6頁的篇幅,她的博士論文多達113頁,圖表數量有顯著差異,博士論文只重複6%,期刊論文占博士論文内容的比例很低,應該屬於合理使用。

高虹安強調,資策會已聲明,只有就實際應用才有授權的問題,使用於學術論文並無實際操作應用,也未因此營利,她已取得資策會的概括授權;高虹安在原始版本的博士論文中,曾使用文字明白表示感謝資策會,並無隱匿資策會的貢獻,也沒有侵害資策會著作權的故意

智商法院認為,高虹安雖在資策會期刊論文列為第一作者,但論文的著作權屬於資策會,並非高虹安所有,在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中明訂,員工基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以資策會著作人、著作權歸資策會所有。

合議庭比對資策會對於著作權的聲明「學術論文引用公開文件之慣例是標示引用(quote),無需取得著作人之同意…」,藉此認定如果在學術論文引用公開文件,仍需「依慣例標示」,否則仍應取得著作人之同意,這不代表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沒營利、引用資策會期刊論文就不用取得授權。

判決強調,高虹安在博士論文中重複使用她在資策會時期發表的論文,雖然不是出於商業目的,但她所抄襲的核心內容並未有任何轉化使用,兩者差異性不大;高虹安博士論文與資策會期刊論文都是針對同一個研究主題發表,兩者研究結論也是「完全複製」,很難認定對學術貢獻有幫助,也就是說,高虹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智商法院並不採信高虹安的「只重複6%」,因為資策會期刊論文的主要核心內容既然被完全抄錄在博士論文,就構成重製,縱使所利用的部分占博士論文的比例不高,仍不足以認定屬於合理使用。

法官批評高虹安,為完成自身博士學位及論文,未得到資策會同意,擅自利用之前發表在期刊上的內容,以節省從事研究撰寫論文的時間及成本,有違學術倫理。

合議庭認為,資策會為了防止高虹安繼續侵害著作權,要高虹安刪除博士論文中相關段落,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是合理的請求,因此判准。

智商法院指出,高虹安先前曾在資策會任職,在職期間為了完成博士學位,未經資策會同意,就在博士論文中重製、公開傳輸期刊上的論文;考量高虹安離開資策會後從政成為公眾人物,有無抄襲論文,自然會影響資策會的信譽,因此除了金錢賠償,也有回復資策會信譽的必要。

資策會要求高虹安分別在自由時報、聯合報全國版的頭版刊登判決,但法官覺得在其中一家報紙、不要在求職版上刊登就能達到效果,因此判決高虹安在自由時報或聯合報選一家,刊登本案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當事人、主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