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24)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回收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遭到檢舉後,他花自己錢買新電鍋給老婦人,換回舊電鍋交還隊上,仍涉犯貪污重罪,遭士林地院判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7日表示,考量法院判決理由,決定不上訴,黃男也未提起上訴,全案將依一審判決結果確定。
2024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個還能使用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功能正常,隔天送給一名拾荒婦人。清潔隊同事發現黃姓隊員擅自帶走回收物,提出檢舉而且有監視畫面為證,士林地檢署認定電鍋殘值只有32.56元,但他帶走轉送的行為仍觸法,以貪污罪起訴黃員。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姓清潔隊員身為公務員卻侵占資源回收物,損害廉潔形象,仍須負起刑事責任而不予免刑。然考量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主動繳回電鍋,並在廉政機關掌握案情前自首,符合多項減刑要件;加之其犯情相較其他貪汙案輕微,且未對機關財務造成重大損失,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依法褫奪公權1年。
針對是否上訴二審,檢方研議後決定不提起上訴,而被告黃男也未提出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將生效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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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姓清潔隊員身為公務員卻侵占資源回收物,損害廉潔形象,仍須負起刑事責任而不予免刑。然考量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主動繳回電鍋,並在廉政機關掌握案情前自首,符合多項減刑要件;加之其犯情相較其他貪汙案輕微,且未對機關財務造成重大損失,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依法褫奪公權1年。
針對是否上訴二審,檢方研議後決定不提起上訴,而被告黃男也未提出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將生效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