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房姓男子假借性交易名義,實則暗中下藥性侵女子,事後再以玩具鈔票充當性交易費用企圖蒙混過關。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房男涉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等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房男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近日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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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房男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凌晨,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性交易仲介,佯稱願以每50分鐘7,000元價格進行性交易,實際上卻自始無支付費用之意圖。仲介隨後安排代號女子(下稱甲女)於當日凌晨3時許,前往台中市某男士三溫暖與房男會面。


雙方會面後,房男將摻有安眠藥成分「舒樂安定(Estazolam)」的蜂王膠原飲提供給甲女飲用。甲女不疑有他飲用後,逐漸出現頭暈、意識模糊情形,喪失實質反抗能力,房男遂趁機違反其意願,對其為性交行為。事後,房男將事先準備的千元玩具鈔票及魔術鈔票共14張,放置在床邊充作性交易費用後離去,藉此詐得原應支付的性交易費用1萬4,000元。甲女清醒後感到身體不適,並發現床邊鈔票異常,交由三溫暖櫃檯人員處理,店方發現鈔票為假鈔,且注意甲女精神恍惚、疑似遭下藥,隨即報警。


警方鑑驗現場遺留的蜂王膠原飲空瓶後,確認檢出安眠藥成分。檢方偵辦後,依刑法「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及「詐欺得利罪」將房男起訴。一審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甲女指述前後一致,並有飲料鑑驗結果、假鈔鑑定、三溫暖人員證述等多項證據相互補強,足以認定房男確實以藥物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後性侵得逞。法院並指出,即便雙方事前存在性交易合意,但被害人於遭下藥後已無法自主決定,行為仍屬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法院審酌房男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及其為累犯等情狀,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沒收作案用玩具鈔票、飲料空瓶,另追徵犯罪所得1萬4,000元。


房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被害人未即時報警、飲料可能遭污染,且性行為係合意進行。二審法院逐一駁斥其說法,認為性侵案件具高度隱密性,被害人延遲報案並不違反常情,且鑑定結果與相關證述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補強被害人指控。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裁定駁回上訴,房男9年徒刑判決確定。法院並重申,即使存在性交易關係,被害人仍享有完整性自主權,任何以藥物使人喪失反抗能力後發生的性行為,均屬性侵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