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際機場「二航廈擴建工程」驚傳回扣案!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前工程處長林文禎,前年將工程標案洩漏給特定廠商並收取回扣,遭判刑9年2月。事後林文禎又被指控,辦理「第三航站區公共設施新建工程」招標期間,再次將含單價預算書外洩給廠商協助得標,對此桃園地檢署依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起訴。
據起訴書指出,2013年時林文禎擔任交通部獨資的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工程處副處長,隔年升任工程處長,負責機場內各項新建工程規劃與施工,因該職務具有執行、監督工程採購權力,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人員。
2019年2月,桃機辦理「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公共設施(一)新建工程」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且預算金額為62億4149萬670元,經公開閱覽、修正圖說及預算後,於同年5月6日首次開標,但因合格投標廠商不足3家以上公告流標,桃機將預算調高至62億9325 萬1883元,同樣以最有利標方式於同年月17日進行第二次招標。
不過林文禎與負責協助廠商備標的全台科技負責人顏全嘉達成協議,在招標文件公告前相約交付標案預算檔案,並於2019年6月6日本案標案開標前某時,向標案承辦人黃姓工程師取得招標文件,並與顏姓男子約定在桃機公司P4停車場內交付檔案,未料,檔案並未含有單價,林文楨又再次向黃姓工程師索取含單價的招標文件後交付給顏姓男子。
顏男取得預算檔案後,將其製作成標單分析表,據此協助不知情的東元電機公司與偉銓營造公司共組團隊投標,由於掌握桃機公司底定預算,投標金額與總價精準符合評選標準中占比20%的「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在評選中以高於合格門檻75分的76.17分,成為最有利標並順利得標。
檢方認為,雖然林文楨洩漏標案內容,但本案標案採最有利標,尚須進行開標、評選、議價及決標等程序,客觀上存在諸多變數,非林文楨所能掌握或決定,故不構成圖利罪嫌,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事實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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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桃機辦理「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公共設施(一)新建工程」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且預算金額為62億4149萬670元,經公開閱覽、修正圖說及預算後,於同年5月6日首次開標,但因合格投標廠商不足3家以上公告流標,桃機將預算調高至62億9325 萬1883元,同樣以最有利標方式於同年月17日進行第二次招標。
不過林文禎與負責協助廠商備標的全台科技負責人顏全嘉達成協議,在招標文件公告前相約交付標案預算檔案,並於2019年6月6日本案標案開標前某時,向標案承辦人黃姓工程師取得招標文件,並與顏姓男子約定在桃機公司P4停車場內交付檔案,未料,檔案並未含有單價,林文楨又再次向黃姓工程師索取含單價的招標文件後交付給顏姓男子。
顏男取得預算檔案後,將其製作成標單分析表,據此協助不知情的東元電機公司與偉銓營造公司共組團隊投標,由於掌握桃機公司底定預算,投標金額與總價精準符合評選標準中占比20%的「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在評選中以高於合格門檻75分的76.17分,成為最有利標並順利得標。
檢方認為,雖然林文楨洩漏標案內容,但本案標案採最有利標,尚須進行開標、評選、議價及決標等程序,客觀上存在諸多變數,非林文楨所能掌握或決定,故不構成圖利罪嫌,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事實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