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不過最近兩次憲法法庭判決,都只有5名大法官參與,釋憲的效力也引發爭議。一名前大法官投書《聯合報》,拜託5位大法官給法官做個好榜樣。律師葉慶元對此感嘆,恐怕講了也是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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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慶元引用該文,我國《憲法》第175條第一項明明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向來大法官解釋的可決人數,不論是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乃至現行的《憲法訴訟法》,都依此設有明文。

該文說,目前大法官現有總額共計八人,三位大法官具有睿知,既有不同的意見,則拒絕參與評議,毋寧是彼等當然之舉。如果他們也參與評議,判決就成立了。大法官要使「判決」成立有效,要嘛就說服其中一人參與評議,要嘛就以拖代變,豈可逕行「公布」不成立的判決,豈不貽笑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