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身障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一身障者仍以1輛為限,最多可省下牌照稅1萬1230元,自1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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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駕照的民眾,原本規定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其使用的車輛,可免使用牌照稅。

然而實務上,提供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不一定會與身心障礙者住在一起或同一戶籍,且這項政策的本意是針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稅,減輕身心障礙者與其照顧者的經濟負擔,因此修法增訂,無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親屬不用與身障者同戶籍),供其使用的車輛,也可申請免使用牌照稅。

不過,財政部也提醒,每一身心障礙者限1輛免稅,使用前請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其中汽車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例如自用小客車限11230元,超過2400c.c.部分需補繳差額;機車150c.c.以下本就免稅,超過150c.c.全額免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依這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若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的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元-11230元)。

財政部也呼籲,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的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是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