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延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修正草案,將原先由立法院直接支付給公費助理的薪資,改列為立委個人的補助費用。範疇除原本的助理薪資外,更包含專業加給、資深加給、年終獎金、健檢及文康活動等費用,預計每年將增加國庫支出約 5 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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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特別增訂「日出條款」,明定新法自第十二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即下一屆)才正式施行。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此項修正實務上無法為目前涉入詐領助理費案件的立委或地方首長提供法律解套。此外,條文也同步建立追還機制,若立委有溢領補助費用之情形,立法院應書面通知限期返還,逾期未還者將移送行政執行。


儘管設有日出條款,朝野仍有分歧。提案委員牛煦庭強調,修法是為了提升國會助理待遇,增加專業與資深加給,吸引人才投身政治;民進黨團則質疑,將款項改為「補助費用」而非專款專用的「薪資」,恐怕模糊預算用途,且未針對冒領行為增訂防弊文字。法案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通過民眾黨的再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