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劉姓男子於2024年底,透過臉書社團加價轉售三張五月天跨年演唱會門票,每張原價5580元的門票最終以7000元售出,遭桃園市政府依《文創法》重罰16萬7400元。劉男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刑事詐欺部分已獲不起訴,再裁罰有「一行為二罰」之嫌,且罰鍰過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指出刑事不起訴代表未受處罰,並無重複開罰問題;且刑事詐欺與行政罰《文創法》的保護法益不同,前者保護財產,後者維護藝文秩序。法官強調,只要買家匯款,加價行為即屬既遂成立,且市府按最低10倍標準裁罰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劉男敗訴。
判決指出,桃園一名劉姓男子於2024年底透過臉書社團刊登五月天跨年演唱會的轉售資訊,將原價5580元的搖滾區門票調漲至每張7000元,並成功吸引買家支付總計2.1萬元購買3張票券。然而,由於劉男在收款後遲遲未交付門票,導致買家憤而報警處理。
針對此案,桃園市政府認定劉男每張票加價1420元的行為已明確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隨即依照票面金額加重處以10倍罰鍰,裁罰總金額高達16萬7400元。儘管劉男因未出貨而涉嫌的刑事詐欺罪部分,最終獲得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劉男仍不服高額的行政罰鍰,在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進一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劉男主張,當初購票初衷是為了與親友同樂,僅因臨時無法成行才考慮轉讓,且當時因詢問者眾多,只是告知買家有人出價7000元,並非刻意牟利。劉男更強調,事後因擔心觸法已主動退還所有款項,實際上並無任何獲利。
此外,劉男認為買家報警後既然檢察官已做出不起訴處分,代表刑事部分已獲澄清,政府若再對同一行為進行高額裁罰,恐有「一行為二罰」及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法疑慮。
法官指出,刑事不起訴代表行為人未受刑罰,因此不存在「一行為二罰」的疑慮。此外,刑事詐欺罪側重於保護個人財產,而《文創法》行政罰則是為了維護藝文市場秩序,兩者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即便刑事脫身,行政責任仍無法免除。
法官進一步強調,只要買家依約匯款,「加價販售」的行為就已經成立,後續是否交票或退款均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至於罰鍰金額,由於主管機關已考量情節,僅按法定最低門檻的10倍票價裁處,且針對3張門票精算出16萬7400元,程序完全符合比例原則與裁罰基準,最終判決劉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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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桃園市政府認定劉男每張票加價1420元的行為已明確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隨即依照票面金額加重處以10倍罰鍰,裁罰總金額高達16萬7400元。儘管劉男因未出貨而涉嫌的刑事詐欺罪部分,最終獲得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劉男仍不服高額的行政罰鍰,在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進一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劉男主張,當初購票初衷是為了與親友同樂,僅因臨時無法成行才考慮轉讓,且當時因詢問者眾多,只是告知買家有人出價7000元,並非刻意牟利。劉男更強調,事後因擔心觸法已主動退還所有款項,實際上並無任何獲利。
此外,劉男認為買家報警後既然檢察官已做出不起訴處分,代表刑事部分已獲澄清,政府若再對同一行為進行高額裁罰,恐有「一行為二罰」及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法疑慮。
法官指出,刑事不起訴代表行為人未受刑罰,因此不存在「一行為二罰」的疑慮。此外,刑事詐欺罪側重於保護個人財產,而《文創法》行政罰則是為了維護藝文市場秩序,兩者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即便刑事脫身,行政責任仍無法免除。
法官進一步強調,只要買家依約匯款,「加價販售」的行為就已經成立,後續是否交票或退款均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至於罰鍰金額,由於主管機關已考量情節,僅按法定最低門檻的10倍票價裁處,且針對3張門票精算出16萬7400元,程序完全符合比例原則與裁罰基準,最終判決劉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