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5)年9月在捷運信義安和站車廂內,因優先座位問題與73歲曾姓婦人爆發肢體衝突、甚至出腳踹人的「Fumi阿姨」,相關畫面在網路瘋傳,引發社會熱議。警方當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000元,Fumi阿姨不服提起聲明異議,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撤銷原處分,改判罰鍰4,000元,全案確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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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25年9月29日下午4時許,Fumi阿姨搭乘捷運期間,因曾姓婦人上車後要求其讓出優先座位,雙方進而爆發口角。隨著爭執升溫,曾女多次以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敲打、撞擊Fumi阿姨膝部,車廂內氣氛一度緊張。

從監視器畫面可見,雙方在狹小車廂內推擠拉扯。曾女第四度揮動提袋時,Fumi阿姨先以左腳擋開對方攻擊,隨後又以右腳將曾女踹開,衝突才告一段落。整個過程被其他乘客拍下並上傳網路後迅速傳開,也讓Fumi阿姨因此「爆紅」。

警方事後認定,雙方在公共場所互相施加暴行,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所稱的「互相鬥毆」,因此裁處Fumi阿姨罰鍰6,000元。對此,Fumi阿姨提出異議,主張自己長時間遭曾女攻擊,已多次忍讓,最後出腳只是為了制止騷擾,屬於正當防衛,且雙方均未受傷,不應認定為互毆,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酌監視器畫面及雙方供述後認為,曾女雖先以提袋攻擊,但在遭Fumi阿姨以左腳阻擋後,已未再繼續動手,侵害行為當下即已停止。Fumi阿姨隨後再出腳踹人,已非針對「現在不法侵害」,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法官進一步指出,正當防衛須以防止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為限,若侵害已屬過去,再行反擊即難以主張防衛正當性。即使雙方最終未造成實際傷害,但彼此均有對對方施加暴行,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的「互相鬥毆」。

不過,法院也考量Fumi阿姨為初犯,過往素行良好,案發後坦承行為,且未再有滋擾情形,認為原裁罰6,000元略嫌過重,最終撤銷警方原處分,改裁處4,000元罰鍰,以兼顧比例原則,並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與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