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慶日的「台灣國」成員毀損國旗案,在經歷長達10多年的司法爭議與釋憲停滯後,終於塵埃落定!全案起因於陳儀庭、陳妙婷及劉珮瑄(現改名劉薇薇)等人在新北市中正橋割裂國旗並折斷旗桿,歷經二審無罪的逆轉判決,以及高等法院因質疑《刑法》侮辱國旗罪違憲而聲請釋憲、停審8年。高等法院於去年重啟審理改判3人有罪。最高法院於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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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案情,2015年「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聯手劉珮瑄、徐大為及廖安祈等5人,在國慶日這天,前往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割破十多面國旗並折斷旗桿,隨即遭檢方依侮辱國旗罪嫌起訴。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5人各拘役 20 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其中,徐大為與廖安祈因未提起上訴,判決定讞;然而陳儀庭、陳妙婷與劉珮瑄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全案移由新北地院合議庭改依普通審理程序重新審查。

二審案件逆轉,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3人毀損國旗的行為本質上是為了表達特定的政治意見,屬於「象徵性言論」,而此類政治性言論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最高度的保障。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儀庭等3人無罪,不過檢方對此結果表示不服,再度提起上訴。

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法官認為《刑法》中的「侮辱國旗罪」可能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與思想自由,且有違比例原則之虞。因此,高院於2017年11月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然而,隨著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該釋憲案卻始終沒有結果,導致案件在長達8年的時間裡陷入停滯。

面對漫長的司法等待,高等法院認為迅速且適時的審判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司法人權,不應因釋憲進度受阻而無限期懸置,遂於去年8月裁定恢復審理。高院指出,雖然毀損國旗屬於政治性的象徵言論,但為了兼顧國家尊嚴及公共利益,法律仍得針對這類言論的傳播方式進行合理限制。最終認定陳儀庭等3人行為違法,各處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即便陳妙婷、劉珮瑄(已改名劉薇薇)2人再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於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