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竹有一名男子,在哥哥過世後,和大嫂共同繼承哥哥的房產,不過大嫂患有失智症,男子希望能成為大嫂的監護人,未來可將房產賣出,並願意接手照顧大嫂,不過法院認為,市府監護期間大嫂狀況穩定,男子和房產又有直接繼承關係,於是駁回聲請。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表示,這看似為了「照顧」的監護爭奪,其實背後牽動的,是房產與繼承的角力,建議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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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又當監護人 恐有利益衝突

新竹一名伍姓男子,哥哥過世後,與大嫂共同繼承哥哥的市區房產,伍男指控市府照顧失智症的大嫂不周,認為由自己來照顧會更好,更表示希望可以進一步處分不動產,將共同繼承的房子賣出,把大嫂移往外縣市照顧,因此向法院聲請更改監護人,市府則強調照護一切正常,房產也尚不適合處分,法官調查後認為,大嫂目前生活穩定,伍男本身又是房產繼承人,若同時擔任監護人,恐有明顯利益衝突,最終裁定駁回聲請。

蘇家宏律師對此表示,這是一場看似為了「照顧」的監護爭奪,其實背後牽動的,是房產與繼承的角力。蘇家宏說明,監護人不能任意處分受監護人的房地產,因此伍男就算取得大嫂的監護權,也不能任意處分不動產,因為《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規定,監護人有以下行為,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許可,則沒有效力,包括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蘇家宏律師表示,《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若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也沒有效力。(示意圖/翻攝自123RF)
▲蘇家宏律師表示,《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若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也沒有效力。(示意圖/翻攝自123RF)
共同繼承人有監護宣告 建議分割遺產訴訟

蘇家宏指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共同繼承遺產時,如果要協議分割遺產時,應該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就分割遺產這件事代理受監護人,法院也會實質審查遺產分割是否會對於受監護人不利,分割方案是否公平。

蘇家宏建議,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是最佳方式,共同繼承遺產的情況下,若其中一位繼承人受監護宣告,或有一位繼承人不願出面協議分割遺產,透過法院訴訟來分割遺產是最佳方式,因為法院會依照公平的原則分配遺產,法院會幫受監護宣告人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代理他開庭,此外,如果有繼承人受到合法通知而不願意出庭,法院也可以逕行判決,不會讓事情懸而不決。

資料來源:蘇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