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收賄數千萬元震驚各界,檢調除查扣現金400萬元,更在其住處與辦公室搜出市價約3千萬元的黃金。案件歷經一、二審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26日依收賄、洗錢、圖利等7罪,重判合併刑期55年8個月。北檢隨即啟動防逃機制,拘提到案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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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先前查出,他涉嫌收受賄賂的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並在其住家搜出大量現鈔,還有重達20公斤的17塊金磚、11塊金條,市價高達3000千萬元,也因此有「黃金署長」的稱號。

案件歷經審理,一審判處黃季敏18年徒刑,二審改判16年;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院26日依收賄、洗錢、圖利等7項罪名,合併判處55年8個月徒刑,刑度大幅提高。

台北地檢署接獲最高檢察署通知後,隨即啟動防逃機制。檢察官於26日晚間依法簽發拘票,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前往拘提黃季敏到案,後續將依規定辦理發監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