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先前偵結「太子集團」洗錢案,依組織犯罪、洗錢等罪嫌起訴62人。其中王昱棠等9名在押被告移審台北地院後,法院裁定以3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引發外界關注。檢方不服裁定,針對其中8名被告提出準抗告。不過台北地院審酌後,今(10)日裁定駁回準抗告,並命不得再提出。
根據檢方調查,太子集團在台涉嫌洗錢金額高達107億餘元,全案共起訴62名成員。其中在台成員包括王昱棠、辜淑雯、陳麗珊、李守禮、邱子恩、林揚茂、鄭巧枚、陳韋志及王俊國等9人,先前均遭羈押,案件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院5日召開移審庭後,裁定9名被告均可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實施科技監控。對此,檢方除已認罪的王俊國外,針對其餘8人提出準抗告。
▲太子集團在台首腦王昱棠,是本案的操盤手。(圖/記者劉松霖攝) 檢方指出,本案涉及金額高達百億元,被告掌握的現金、豪宅、豪車與虛擬貨幣等資產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但法院裁定的保證金僅介於5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與案件嚴重程度明顯不成比例。即使搭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等措施,仍難以有效降低逃亡或串證風險。
不過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已認定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羈押原因,但考量被告生活狀況及案件訴訟進度,認為尚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方式替代羈押。合議庭認為,原裁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濫用裁量權,檢方指摘原處分不當的理由難以成立,因此裁定駁回準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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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已認定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羈押原因,但考量被告生活狀況及案件訴訟進度,認為尚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方式替代羈押。合議庭認為,原裁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濫用裁量權,檢方指摘原處分不當的理由難以成立,因此裁定駁回準抗告,且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