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今(16)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處女秀,不過內政部質疑她不具立委資格,內政部長劉世芳拒絕上台備詢,擔任主席的民進黨立委李柏毅也同意她不上台。李貞秀在2023年列入民眾黨立委不分區名單,因兩年條款,部分民眾黨立委請辭,李貞秀今年2月3日在大法官監誓下就職立委,不過相關爭議仍持續延燒。《NOWNEWS今日新聞》整理相關爭議如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換言之,中配在台設戶籍滿10年,理論上依法應享有參政權,這也是民眾黨的主張,中選會2023年也同意,李貞秀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

內政部、陸委會:李貞秀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雙重國籍身分

不過內政部與陸委會認為,根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也就是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若立委有雙重國籍,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

內政部指出,李貞秀雖宣誓就職立委,但並未出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文件,仍具雙重國籍身分。

陸委會也提到,李貞秀3月才向內政部移民署繳交除籍證明,從台灣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2024年時李貞秀具有雙重戶籍,不具有登記成為不分區立委的資格。民眾黨反駁,《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可能提供放棄國籍文件。

但因陸委會只是法律解釋機關,若要對李貞秀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只能由中選會提出,而中選會在過去因委員人數不足,無法做出決議,直到13日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通過中選會新任主委游盈隆等人的人事案,未來要由中選會再開會討論李貞秀的資格問題。

雙重國籍爭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下,算不算「一個國家」?

事實上會有這樣的爭議,源自兩岸的特殊關係,雖然雙方主權互不隸屬,一邊是中華民國,一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互相並不承認,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政府也為此成立大陸委員會,而根據《兩岸地區關係人民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名詞上只有「大陸地區」,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下,是否算「另一個國家」?若是,就會有雙重國籍的問題,這也是內政部與陸委會的立論基礎。

但民眾黨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不可能要求中華民國國民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陸委會也承認實務上辦不到,陸委會又何必強人所難?

韓國瑜召集協商無共識,呼籲尊重李貞秀行使職權

因《國籍法》規定,李貞秀若具備雙重國籍,應由立法院免職,但立法院並無相關規定,立法院長韓國瑜為此在11日召集朝野協商,討論「李貞秀立法委員認定事宜」,內政部、陸委會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仍重申立場,朝野無共識,韓國瑜最後宣布,本次協商黨團既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而又有事實跟法律有待釐清之處,在相關事實查明之前,以及司法最終判決之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即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份,及職權行使,應該予尊重。

民進黨則痛批,李貞秀的立委資格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韓國瑜想用協商方式解決,根本是在逃避,應該由立法院人事處發動,查明李貞秀的國籍。

今天內政委員會因由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擔任召委,李柏毅的作法是尊重雙方,讓李貞秀上台,但也同意劉世芳不上台。但下周內政委員會改由國民黨立委廖先翔擔任召委,屆時安排陸委會業務報告,主席請陸委會官員上台,官員只能上台,但可能上台後不回答,雙方僵持直到詢答時間結束。

卓榮泰未來是否接受李貞秀質詢,備受關注

但若場景發生在立法院院會的總質詢,韓國瑜擔任主席,邀卓榮泰上台,卓榮泰會如何回應,備受關注。

除了李貞秀外,其他中國籍配偶從政案例,還包括曾任南投縣議員的史雪燕,2022年競選連任失敗。2024年12月,內政部認為史雪燕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擔任縣議員,依《國籍法》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2024年12月,史雪燕提起行政訴願被駁回,史雪燕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官司進行中。

首位中配縣議員史雪燕遭解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案例是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2022年當選後,2025年間,內政部多次發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國籍法》解職鄧萬華,鄧萬華8月遭解職,鄧萬華隨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訴願,花蓮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月29日做出決議,認為鄉公所程序有瑕疵,撤銷原處分,鄧萬華也暫時保住村長職位。

但事實上內政部清查,除了鄧萬華外,還有4名中配村里長,但因上級單位未配合內政部解職,內政部不滿怠忽職守,發函監察院要求查處。